產學合作FAQ

哪些對象可以申請與本院進行產學合作?

國內:依法在經濟部完成公司登記者。
國外:需符合其設立所在地之相關法律規定,如未在我國登記或認證者, 仍須符合法律資格。  

本院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或合作對象,均可依本程序提出合作申請。
共有兩種情形:
  1. 本院主動尋求合作:研究人員提出並經單位主管或技轉及育成中心評估適合者。
  2. 合作對象主動申請:直接向技轉及育成中心提出合作申請。
應填寫「產學合作企劃書」並完成用印後送交技轉及育成中心辦理。
申請產學合作共需提供3項文件,概述如下:
  1. 產學合作企劃書紙本正本(國內廠商需蓋公司大小章,國外廠商如無公司大小章,可由公司授權代表人簽名)
  2. 產學合作或技術移轉利益衝突揭露書紙本正本(請當事人親簽)
  3. 本院同仁申請院外計畫自我檢查表(計畫主持人簽名)(此為學發處表單,最新表單請至院內網站\規章資料庫\學術發展處培訓室\國家衛生研究院院外計畫申請與執行作業要點\本院同仁申請院外計畫自我檢查表\下載)。
產學合作案審查程序如下
  1. 由研究單位送學發處統一收件後,由學發處依下列情形分別辦理之。 (一)院外計畫未涉及合作或委託服務者,學發處逕依權責辦理。 (二)院外計畫之合作或委託服務對象未包含公司,由學發處為管理執行單 位。惟其合作條件涉及本院智慧財產權分配議題時,應交由技轉及育成 中心完成審議後,再送回學發處辦理後續事宜。 (三)院外計畫之合作或委託服務對象若包含公司,應由技轉及育成中心依據本院產學合作研發計畫作業程序完成審議後,外部資助機構僅含公司案者,續 由技轉及育成中心處理;其餘申請案送回學發處辦理後續事宜。 (四)原國營事業單位以公務機關之公告招標方式徵求計畫者,本院提出之申請案亦由學發處辦理後續事宜。
  2. 案件由技轉及育成中心辦理者,由技轉及育成中心主任審查並填寫評審意見表,作成決議,並經院長核可後,才能進入合約協商與簽署程序。
  3. 若涉及專屬授權,須提交智管會審議,由委員填寫評審意見表並作成決議。
由技轉及育成中心協助研究單位與合作對象協商合作條件、擬訂契約內容並辦理相關簽約事宜。
將依雙方在出資、勞務、技術等貢獻比例,於合作契約中合理約定。
可以。本院得視實際需要指派或依規定由研究人員提出借調或兼職之申請, 以利合作案執行。
須經公告後,方得提出產學合作案申請之案件類型如下:
  1. 以院內計畫經費或以公私立院外機構獎補助計畫經費徵求合作對象者。
  2. 本院針對特定任務需求,對外尋求合作對象共同執行之計畫,其經費由本院本院與合作對象雙方共同支應者。
  3. 計畫既有技術或成果徵求徵求合作對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