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FAQ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 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
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
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
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
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
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 2、30I10、68、69)。
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標權,是否可以一起提 出商標註冊申請?
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
請(商 7)。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
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序及收受
相關文件。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
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
有商標的申請人。
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
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
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
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
的商標權。
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商標法第 5 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 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 形 (商 5I1) 。
-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 其包裝容器上已有 標示該商標 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銷目 2 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商 5I2) 。
-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旅 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 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 的百貨公 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商 5I3) 。
-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 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 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 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 情形 (商 5I4) 。
-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 標的情形: 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 ;利用電 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 ;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 上 廣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 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 5II) 。
註冊商標的商品僅出口到國外,並未於我國市場行銷, 可認定在我國有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使用包括為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而進、出口的情形,並不以在國內市場銷售者為限。於我
國註冊商標的商品,若以外銷為主,仍用以表彰經營的商
品來自受我國註冊保護的商標,且為我國領域出口的外銷
商品,自得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商 5I○1 ○2 )。
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是否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
申請商標註冊可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也可以由申請
人自行提出。但是申請人如果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
所 , 就一定要 委 任 在 國 內 有 住 所 的 商 標 代 理 人 辦 理 ( 商
6)。商標註冊申請案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在代理權限
範圍內的相關申請程序及補正事項,智慧局將直接通知商
標代理人,商標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
於本人。
外國公司在國內有分公司,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也要 委任商標代理人?
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
法 4、371),在我國既然設有營業所,則非一定要委任商
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商標法為什麼要刪除有關商標師之規定?
由於國內商標代理業務多由律師或具實務經驗 的商標代
理人辦理,運作上並無不妥,且國際間比較法上亦無設置
商標師制度的情形,所以現行商標法將有關商標師之規定
刪除。
那裡可以找到商標代理人的資訊?
基於為民服務,智慧局於局網頁提供 1 年內代理商標註
冊新申請案達 20 件以上的商標代理人資訊,該等商標代
理人並未經智慧局進行資格或案件品質審核,僅係方便民
眾參考諮詢 。 商 標 代 理 人 資 訊 請 參 考 下 列 網 址 :
https://www1.tipo.gov.tw/lp.asp?ctNode=7568&CtUnit=356
9&BaseDSD=70&mp=1
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是否需檢附 委任書正本?
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相關商標業務時,原則上須 檢附委任書正本,以證明其委任關係存在。但是當事人如果釋明委任書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也可以僅檢附委任書影本。智慧局為查核委任書影本的真實性時,仍有可能通知當事人檢送正本,於查核無誤後再予以發還(商施 4I)。
撤銷或變更商標代理人,智慧局是否會通知原代理人?
當事人來函撤銷代理人或變更代理人時,智慧局於 核准
撤銷或變更代理人時,原則上會副知原代理人,以因應部
分代理人不知遭撤換的情形。但智慧局仍會視個案情事裁
量有無副知原代理人的必要,例如申請變更代理人,但前
後任的代理人均屬同一家事務所,此應屬事務所內部的調
整,原代理人應已知悉,自無另外副知的必要。
原商標代理人委任書的委任權限包括「撤回商標申請」 或「拋棄商標權」,日後申請縮減指定使用商品 /服務,是 否還需要另外檢附其特別委任書?
減縮商標註冊申請案或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將
使申請權利或商標權範圍縮小,屬重大影響申請人及商標
權人權益的行為,所以明定應特別委任(商施 6),委任書
宜明列「減縮商品/服務」的代理權限。但鑒於指定使用商
品/服務的減縮,其性質屬商品/服務申請的部分撤回或商
標權的部分拋棄,故委任書上如有授予「撤回商標申請」
或「拋棄商標權」的權限,原則無需另附其特別委任書。
共有商標於註冊申請時有選定代表人,嗣後該商標涉 及爭議案件時,智慧局是否係依商標法第 7 條規定,僅 對該代表人通知答辯及送達處分書?
商標法第 7 條的適用應限於申請註冊程序,商標異議、
評定或廢止案件爭議程序的送達,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
第 27 條以下共有人間選定或指定代表人的規定,亦即,
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時,得選定
其中 1 人至 5 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未選定當事人,
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的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申請人為外國人,商標公報註冊公告的地址欄位為何 不顯示其國外的完整地址?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 申請人若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住所或營業所,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故針對外國申
請人通常係對商標代理人送達文件或取得聯繫,尚無公告
外國人完整地址的必要(商 6)。如有個案上需要,可以申
請影印方式,由智慧局提供外國申請人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