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常見疑問
專利權用途及如何取得?
我國的專利種類有幾種?
何謂發明?
何謂新型?
何謂設計?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有何不同?
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的事項?
哪些是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事項?
專利法第124條規定,不予設計專利的項目有:
(1)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單純的發現,可以申請專利嗎?
能量不滅定律之科學原理,可以申請專利嗎?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如何判斷是否符合發明定義?
數學方法、遊戲方法或運動規則,可以申請專利嗎?
不可以。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畫,或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規則、方法或計畫,該發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惟遊戲機具或實施規則、方法或計畫的設備本身可能具有技術性,而符合發明之定義。(審查基準2-2-7例6)
商業方法,可以申請專利嗎?
傳統技藝,可以申請專利嗎?
引進國外的產品在國內做功能性或結構改良,可以申請專利嗎?
何謂國際優先權?
何謂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改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簡言之,國內優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何謂優惠期?
(1)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及新型,申請專利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進步性。但是申請人若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申請專利者,該公開事實不屬於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新型專利準用之),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此12個月的期間就稱為優惠期。
(2)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者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但是申請人若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申請設計專利者,該公開事實非屬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及第2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此6個月的期間就稱為優惠期。
申請我國或外國專利,必須考慮那些因素?
產品要出口到國外,需要在當地申請專利嗎?
有些廣告或型錄會標註「世界專利」、「國際專利」,何謂「世界專利」、「國際專利」?
已向外國申請專利,還需要再向智慧局申請嗎?
申請外國專利,必須注意那些事項?
何人可以申請專利?
公司員工之創作,其專利權歸屬公司或員工?
專業公司或外部專家完成的創作,其專利權歸屬何人?
專利案提出申請後,任何人都可以看的到嗎?
對已申請專利之技術有新的改良,可以合併在原來的申請案嗎?
要撤回專利申請案時,要注意哪些事項?撤回後可以反悔嗎?
撤回專利申請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由代理人辦理撤回者,須有申請人特別委任(委任書註明有撤回權限)
(2) 申請撤回一律不退還申請費。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 申請人如有2人以上者,撤回申請時應共同連署。申請人簽章須與卷存資料一致。
(4) 申請實體審查,不得撤回。
(5) 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撤回。
(6) 申請分割或改請,不得撤回。
(7) 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15個月後申請撤回者,申請案仍予以公開。
申請撤回,自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本局即生撤回效力。若申請人嗣後來函欲變更其撤回之意思,因已生撤回效力,無法受理其意思變更;惟其變更撤回之書面意思表示,在其撤回申請到達本局之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進入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書」) 。
可能影響取得申請日的情形有那些?
申請日應以書件、物件或電子文件送達本局之日為準(如利用中華郵政公司郵寄時,以郵寄之日為準)。可能影響取得申請日有下列情形:
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如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其中一項完全未檢送,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說明書及圖式有部分缺漏者,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時的說明書或圖式不小心有部分缺漏時,會影響申請日嗎?
申請案之發明(新型)說明書、圖式有部分缺漏,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依申請人後續行為態樣處理如下:
(1) 經申請人補正齊備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2) 申請人申復缺漏不影響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而不補正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3) 申請人補正,同時主張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並經本局審認核可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4) 補正後又在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撤回全部補正之內容,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5) 逾指定期間未補正亦未申復,申請案不受理。
二人共同申請的專利案,其中一人想要放棄,要如何辦理?
申請後想要增加或刪除發明人,要如何辦理?
何謂優先權日?
發明專利申請案如涉有生物材料,有什麼相關規定?
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須同時兼顧公開性、再現性及菌種活性之穩定,且活體生物材料尚非說明書或圖式可以充分完全描述,因此,當生物材料不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為使其申請專利內容揭露完整及可被利用,申請人即有必要將其申請專利之生物材料寄存於具有公信力之機構,並提出寄存證明文件。如未於申請前寄存於寄存機構,為說明書揭露不完整,會影響其案件之可專利性。
有寄存生物材料的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在申請前(當日寄存亦可)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在本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
(2) 申請前已於本局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可於申請日後4個月內(主張優先權者,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於本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不受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3) 外國與我國有簽訂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協議者,申請人如於該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並於法定期間內,檢送該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應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4) 在說明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