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常見疑問
什麼是「商標」?
「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商18、29Ⅰ)。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嗎?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我國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我國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已有標示該商標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旅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
- 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財團法人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不可以,因團體商標係表彰其成員之商品或服務,故以有會員之社團法人為限。
商標申請註冊後可否增列商品/服務?
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除非是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故增列的商品即使與原指定商品屬於類似組群的商品/服務,亦不得增列。
申請註冊的商標型態可否變更?
由於各種商標型態的內涵不盡相同,申請註冊後原則不能變更,但如果有客觀證據證明申請人係出於錯誤,且不會因此變更商標圖樣之實質內涵,可以更正方式處理。例如申請人欲申請立體商標卻誤用一般商標申請書,如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其應申請立體商標,例如申請人檢送其實際使用的立體商標樣本,且在不變更原檢附的商標圖樣前提下,得在補正其他不同角度視圖及商標描述等事項後繼續審查。若商標圖樣有實質變更情形時,即非更正明顯錯誤的問題。
商標申請註冊後,可以申請更正的範圍為何?
申請更正事項,原則上屬形式上顯然易見的錯誤,例如:申請人名稱或地址、文字用語或繕寫及其他明顯之錯誤,通常無須檢附證據,惟對於申請更正事項是否屬明顯錯誤有疑義,例如申請更正之事項無法由現有檢附之申請文件認定屬於明顯錯誤者,申請人應檢送相關證據以供查證申請人名稱或地址繕打錯誤;申請更正的內容,不可以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範圍。例如:商品名稱原記載為「化粧品,即乳液、化妝水。」更正為「化粧品,尤指乳液、化妝水。」則有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範圍的情形。
以仿冒品作為贈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若行為人主觀上並不是以行銷該贈品為目的,且不知所採購的贈品為仿品者,贈品上雖有商標的標示,因未將仿冒品作銷售等具商業目的的使用,核與商標使用的定義未合,實務上認為非商標使用,自不構成商標權侵害(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但仍應由法院就實際個案情形以為斷。
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為何?
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商標權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將相同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務;或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故原則上在商標權排他範圍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商標者,皆屬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原廠商標在台灣係由他人所註冊,若輸入原廠商品,是否會侵害該他人的商標權?
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即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商品(俗稱「水貨」),因該商品源自於同一商標權人,故屬真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參照)。但其所稱的「商標權人」係指在我國依法取得註冊的人,若輸入原廠商品非為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所產銷的商品,即仍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可能。